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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73號上 訴 人 羅永全

被 上訴 人 羅秀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8,168元(1052×10,4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裁判新臺幣13,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