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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號原 告 張戍明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被 告 邱旺興

邱寶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時猛律師被 告 邱金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