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8號原 告 張戍明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被 告 邱旺興 邱寶蓮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時猛律師被 告 邱金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