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茂林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茂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2項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除第一審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0,450元本息外,應再給付上訴人740,000元之本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7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