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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0號原 告 高健榕被 告 杜兆飛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1696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26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係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嗣原告於本件審理期間迭次追加、變更、撤回,最終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一第195頁)。經核原告上開所為,依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持系爭本票先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本票裁定,經臺中地院分別以113年度司票字第3858號、113年度司票字第10608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被告復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經高雄地院分別以113年度司執字第67404號、114年度司執字第23584號受理在案(後案併入前案執行,見本院卷一第107頁),原告則否認系爭本票權利存在,足見系爭本票權利之存否並不明確,原告在私法上地位陷於不安之狀態,有受侵害之危險,自有提起本件訴訟除去不安狀態之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緣被告原經營睿鵬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系爭公司)

,系爭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生物技術服務、肥料批發、農產品零售批發、水產品批發業等,嗣後被告向原告表示欲轉讓系爭公司予原告經營,並向原告再三保證陳稱:「此間公司為『有機活菌液態肥』,使用技術為台中農改場的木黴菌培養技術移轉」、「公司基本客戶就每年營收可達300至500萬,會將所有客戶移轉,接手後就即可有高額營收…。」云云,原告因深信被告所稱,始同意以200萬元買受系爭公司,兩造並達成買賣系爭公司之合意,約定由被告轉讓系爭公司予原告,買賣價金為200萬元,並於112年5月16日簽訂公司轉讓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嗣由原告匯款20萬元作為定金,並簽發票面金額合計120萬元之系爭本票,且先後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被告,作為上開債權之擔保。

㈡詎料,原告陸續支付89萬元並接手經營後,始發現系爭公司

根本沒有穩定客源及高額營收,尤有甚者,系爭公司產品從未通過任一政府認證之有機單位核發認證標章,且肥料登記證亦未記載活菌品項。被告其後更於通訊軟體LINE表示「我跟本就不相申請、就如有機認証」、「我知道有活菌液肥登記、也有有機認証我都不想申請」,顯有隱瞞詐欺之情事,原告係遭被告詐欺而簽訂系爭合約,爰依民法第92條第1項、第184條規定,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撤銷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既不存在,則作為擔保之系爭本票權利亦不存在,並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請求被告返還已支付之價金89萬元。退步言之,被告所交付之標的,依通常交易觀念,顯不具備兩造當時所約定之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已構成物之瑕疵及不完全給付之情事,爰依民法第359條、第227條規定,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解除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既不存在,則作為擔保之系爭本票權利亦不存在,並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請求被告返還已支付之價金89萬元等語。

㈢並聲明:

⒈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之系爭本票,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8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兩造於112年5月16日簽訂系爭合約,買賣標的包含肥料登記

證以及肥料製作技術,肥料登記證部分,被告於轉移系爭公司時確已領有「製質0000000、0000000號」之肥料登記證,而可合法銷售,原告雖質疑肥料登記證並未登記活菌品項,惟此係因被告當初申請肥料登記證時,尚無活菌品目,被告事後雖未針對活菌品目另外申請,但原先之肥料登記證仍為有效,不影響公司營運銷售,且於磋商簽約時,被告即有將肥料登記證提供予原告審視並說明公司經營模式,原告均無異議,自無原告所稱被告施用詐術騙取原告簽訂系爭合約之情事。至於肥料製作技術部分,肥料製程係透過活菌發酵,此項技術係透過台中區農業改良場授權移轉,是被告所銷售及轉讓予原告之肥料,確係透過活菌發酵製作,肥料中確含活菌成分,被告所稱肥料含有活菌並非虛假。退步言之,雙方締約時間為112年5月16日,原告起訴主張遭詐欺之時間為113年5月21日,業已逾越1年之除斥期間。

㈡再者,被告於簽約後已將肥料製作技術、客戶名單、肥料登

記證、註冊商標、工廠内成品、半成品及容器一併移交予原告,並將負責人變更為原告指定之人,且無償提供工廠供原告使用6個月,另不定時會協助載送肥料,傳授銷售方式及技巧,已善盡出賣人義務。被告生產銷售此肥料業已10幾年之久,客戶遍及各地,是被告所轉讓者,確為合法登記且具生產肥料技術及銷路之公司,肥料也確係透過活菌發酵,原告承購公司後,數月間也持續產製肥料並為銷售,每月也有營收進帳,被告並無出售標的有瑕疵或不完全給付之情事。另外,原告向被告承購公司,自應評估經營風險,原告於承購公司8個月後,因獲利不如預期要求解除系爭合約,顯無理由,況且影響公司獲利因素眾多,包含經營者能力、經營模式、市場環境等等,原告僅投資者角色,並非全職經營,且接手僅8個月期間,投入時間及心血遠遠不及被告,即要求要與被告經營時期相同獲利,自不合理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原告主張系爭本票均為其所簽發,被告並執系爭本票先向臺中地院聲請系爭本票裁定,復向高雄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見臺中地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696號卷第43至5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四、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系爭本票權利不存在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應審酌者厥為:㈠原告以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不存在為由,請求確認系爭本票權利不存在,有無理由?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9萬元,有無理由?以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以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不存在為由,請求確認系爭本票權利不存在,應無理由:

⒈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

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不負舉證責任。倘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仍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之基礎原因關係負舉證之責任。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方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至執票人在該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之訴訟類型,固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95條及第266條第3項之規定,負真實完全及具體化之陳述義務,惟尚不因此而生舉證責任倒置或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其遭被告詐欺而簽訂系爭合約,而得撤銷系爭合

約之意思表示等節,為被告否認,則依上開判決意旨,應由原告就其受有詐欺一節負舉證責任。原告雖稱系爭公司產品從未通過政府認證之有機單位核發認證標章,且系爭公司之肥料登記證未記載活菌品項,並提出113年1月30日、113年2月21日對話錄音譯文,以及LINE對話紀錄為證。

惟查,農業部所核發之肥料登記證,均屬政府公開之公示資料,任何人均得於網路資訊系統自行查詢記載內容,原告於締約前亦得自行上網查證系爭公司肥料登記證有無活菌字樣,被告實無從隱匿。且原告自承:被告有將肥料登記證示意給原告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頁),再依如附表三、四、五、六所示對話譯文及LINE對話紀錄內容觀之,原告應知悉系爭公司肥料登記證並未登載活菌項目,可知被告並無隱匿情事。次查,系爭公司所產製之肥料,確係透過台中區農業改良場授權移轉之木黴菌及枯草桿菌培養技術進行發酵,該發酵之肥料本質上確含有活菌成分,有臺中區農業專訊附卷可稽(見中簡卷第295、296頁)。

原告自承:簽約完成後被告有教我如何發酵,被告教我自行添加活菌進去,且一定要添加活菌,因為那是銷售該產品最重要的主打項目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17頁),原告接手經營後亦係承襲此項活菌發酵技術繼續產製銷售。

衡諸常情,交易市場上之商品,若實際上確實含有活菌成分,縱令尚未取得有機認證,或肥料登記證並未登載活菌品目,該產品亦因具備實質之技術與效用,而能在市場上獲得青睞;反之,若產品空有有機認證或肥料登記證空有登載活菌品目,但實際上卻無有機或活菌之實質成分,始具欺罔詐欺之性質。本件被告轉讓予原告之肥料製作技術產製之產品既然確實含有活菌成分,自難僅憑被告主觀上不願申請有機認證或肥料登記證未載活菌字樣,即認被告有何施用詐術致使原告陷於錯誤之故意。原告依民法第92條第1項、第184條規定主張撤銷系爭合約,自不足採。

⒊原告另主張:被告所交付之標的,已構成物之瑕疵及不完

全給付,而得解除系爭合約之意思表示云云,為被告否認,則依上開判決意旨,亦應該由原告針對被告出售標的有瑕疵或不完全給付一節負舉證責任。原告雖稱系爭公司之肥料登記證未記載活菌品項,並提出113年1月30日、113年2月21日對話錄音譯文,以及LINE對話紀錄為證。惟查,系爭公司之發酵肥料實際上確含有活菌成分,產品本身並無不具備約定效用之情事。被告於簽約後,復已將肥料製作技術、客戶名單、肥料登記證、註冊商標及工廠內成品半成品等依約移交予原告,為原告所承認(見本院卷一第43項),被告並協助傳授銷售技巧,已盡出賣人之給付義務。至原告接手經營後之營收獲利是否如預期,端視經營者之能力、市場環境、經營模式及投入心血等多重因素而定,非可將經營風險之損益,與商品本身之瑕疵等同視之。準此,被告移轉給原告之系爭公司之資產、技術及營業狀態既與契約約定相符,產品實際上亦具備活菌發酵之實質效用,即無何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契約預定效用之物之瑕疵,被告亦無給付不完全之情事。原告依民法第359條、第227條規定主張解除系爭合約,亦不足採。⒋原告主張:兩造已合意解除系爭合約云云,然為被告所否

認,且依如附表三、四、五、六所示對話譯文及LINE對話紀錄內容觀之,充其量僅能看出原告向被告提及公司經營上遇到之困難,與被告溝通並提出希望能解除契約或其他因應方案的過程,難認兩造已達成解除系爭契約之合意,原告上開主張,並無可採。

⒌綜上所述,兩造於112年5月16日所簽訂之系爭合約,既未

經原告合法撤銷或解除,兩造亦未合意解除系爭合約,系爭合約至今自仍有效存在,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仍有效存在,則被告對原告之系爭本票權利自應存在,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權利不存在,自屬無據。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9萬元,應無理由:

兩造於112年5月16日所簽訂之系爭合約,既未經原告合法撤銷或解除,兩造亦未合意解除系爭合約,系爭合約至今自仍有效存在,已如上述,則被告本於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受領原告所支付之部分買賣價金89萬元(依中簡卷第67至83頁,似僅79萬元,因第73、77頁之112年7月5日轉帳10萬元似同一筆資料),即具法律上之正當原因,核與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要件顯不相符,且因系爭合約並未解除,原告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被告履行回復原狀義務而返還已給付之89萬元價金,亦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權利不存在,並請求被告給付8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所提證據及原告聲請傳訊劉哲溫、高滕懋,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及傳訊,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嘉祺附表一: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受款人 票據號碼 備註 1 高健榕 112年5月16日 20萬元 113年1月16日 杜兆飛 CH665782 臺中地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858號裁定(見中簡卷第17頁)、高雄地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740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2 高健榕 112年5月16日 20萬元 113年3月16日 杜兆飛 CH665783 3 高健榕 112年5月16日 20萬元 113年5月16日 杜兆飛 CH665785 臺中地院113年度司票第10608號裁定、高雄地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3584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4 高健榕 112年5月16日 20萬元 113年7月16日 杜兆飛 CH665786 5 高健榕 112年5月16日 20萬元 113年9月16日 杜兆飛 CH665787 6 高健榕 112年5月16日 20萬元 113年11月16日 杜兆飛 CH665788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 所有人 備註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高健榕 2 高雄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 高健榕 3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高滕懋

附表三:113年1月30日對話錄音編號 時間 發話人 內容 證據出處 1 00:03:03 被告 你說你要去做有機認證嘛吼,阿我…阿你之前在說的時候,我有跟你說我為什麼不想去做有機認證。那時跟你說你還記得嗎? 中簡卷第112頁 2 00:08:39 被告 再來你說我裡面說我活菌有機液態肥嘛,我們的肥料登記證裡面就是沒有活菌兩個字,你要用活菌兩個字也可以,因為你沒有跟我問,你要是事先跟我問,我就會跟你說你用菌,不好保存,那那個農委會會針對菌,因為你會衰退,比方說可能你今天做起來有十億來說,十億隻活菌,經過一個月兩個月,剩幾隻而已,他會跟你測,他要測到你要多少就對了。你的保存等級要夠,就比較困難,所以我們沒有用這個字。我們直接用活菌下去發酵出來的液肥,我們直接賣液肥,我又沒寫有活菌,你不能給我驗活菌阿! 中簡卷第115頁 3 00:22:15 被告 阿肥證這張也是阿,這個也是欸,只是沒跟你說而已。 中簡卷第123頁 4 00:25:12 被告 本來你要用,你要上架要賣就是要肥料登記證,如果你要私底下,我之前私底下是沒有,如果農民有需要你就再貼給他。 中簡卷第126頁 5 00:27:10 被告 對阿,賣活菌阿!啊我用賣活菌… 中簡卷第127頁 6 00:34:17 原告 可是杜老闆,問題點就在,你原本給我們的證字號,原本說這個就是賣活菌的公司。 中簡卷第133頁 7 00:34:22 被告 阿你們也有去(現場)做啊,那就是活菌下去發酵阿。 8 00:41:17 被告 LINE裡面你也有跟我問,沒錯,活菌是後來才出來的,但是我沒有要申請活菌,我申請活菌就會遇到檢驗的問題。 中簡卷第137頁 9 00:42:11 被告 那個再請給你是一回事,我不知道你不知道。 中簡卷第138頁 10 00:51:11 原告 關鍵點就是杜老闆當初給我們就是沒有活菌的肥證。不要說這個,關鍵點就是沒有活菌。如果一開始,他本身就是已經有活菌(肥料認證字號),或第二個杜老闆一開始就說肥證上面沒活菌,你們要自己小心。 中簡卷第143頁 11 00:51:31 被告 一開始沒有考慮那麼多。我就是那些資料都覺得說,要累積這些資料,累積這些客戶要一段時間。 12 00:52:13 被告 有機很久了啦,那十幾年前我本來就要申請,有去看,看到後來說這張三年後四年後要重驗一次,我就說如果要重驗一次那就不用了,找客戶也是要我自己去找。 中簡卷第144頁附表四:113年2月21日對話錄音編號 時間 發話人 內容 證據出處 1 00:23:54 被告 有機那我哪有來說,我之前原本就要去申請,我申請到一半我不要請了。我有跟你說原因啊。 中簡卷第172頁 2 00:27:08 被告 哪有可能去賠償100萬,你就不是只要做一年而已 啊。這不是要給你做一年,是要做二十年三十年。我把那個台中改良場,就是賣那張單子,將近三十萬啊,那要怎麼講?我資料都給你們了,裡面的資料難道有寫到活菌兩個字?(00:28:53,原告:有啊,木黴菌養殖技術)對啊,啊木黴菌啊! 中簡卷第174至175頁 3 00:29:30 原告 杜老闆你上次的時候可以請喔(被告:對啊可以請啊),啊你沒去請喔(被告:對啊,我沒去請啊),阿你沒去請可你給我們一個活菌,號稱賣活菌的公司喔。 中簡卷第175頁 4 00:29:41 被告 沒錯我自早都跟農民說活菌有機液態肥,但我也沒有申請那個有機認證啊。 中簡卷第175頁 5 00:33:19 原告 好啦杜老闆今天三個方案都不接受。 中簡卷第177頁附表五:LINE對話紀錄編號 時間 發話人 內容 證據出處 113年1月22日 1 13:59 被告 肥料証沒有登記活菌、是因為當初申請時\還沒有活菌的品目、 中簡卷第185頁、本院卷一第78、228頁 2 21:21 被告 我跟本就不相申請、就如有機認証 中簡卷第197頁、本院卷一第84、234頁 113年1月23日 3 14:41 被告 我根本就不送 中簡卷第215頁、本院卷一第93、243頁 4 14:43 被告 就像有機可以用、但我不申請有機 中簡卷第217頁、本院卷一第94、244頁 5 15:24 被告 我肥料登記証用了將近十年都是這樣賣、液肥切實活菌發酵而成、雖然增加活菌項目不代表要跟進、我賣給你們的就是工廠登記証、客戶資料、及活菌液肥的培養、市場農友用的好不好、相信你們接手這段時間的印証、應該也有感覺、不是要全部所有都要涵蓋、因為我就現有的転賣給你們、也希望你們好好發揮、你可以增加就增加、不行的話原地打転也沒辦法 中簡卷第217頁、本院卷一第94、244頁 6 15:40 被告 我知道有活菌液肥登記、也有有機認証我都不想申請 中簡卷第219頁、本院卷一第95、245頁附表六編號 時間 發話人 內容 證據出處 113年2月21日對話錄音(節錄) 1 00:05:01 原告 杜老闆,你說的是,你原有的客戶就有三百到五百 (萬的營收),代表什麼意思?我們接手了一年…接手了半年,連一百五都沒到。 中簡卷第160頁 113年1月30日對話錄音(節錄) 2 00:03:03 被告 你說你要去做有機認證嘛吼,阿我…阿你之前在說的時候,我有跟你說我為什麼不想去做有機認證。那時跟你說你還記得嗎? 中簡卷第112頁 3 00:03:15 原告 就說〜偏麻煩吧? 中簡卷第112頁 4 00:04:50 被告 啊我那時有過一段時間,很早時我有要申請,阿申請 就是那個你四年之後要重新申請,我要推廣一樣要自己去推,啊我為什麼那時候有肥料登記證,你來的時候我就拿給你看了,你第一來我就拿給你看了,這是我的肥料資料。再來我找的110年,我前年的農友銷售,都有拿給你看,你有印象嗎? 中簡卷第113頁 5 00:05:33 原告 嗯。 中簡卷第114頁 6 00:08:39 被告 再來你說我裡面說我活菌有機液態肥嘛,我們的肥料登記證裡面就是沒有活菌兩個字,你要用活菌兩個字也可以,因為你沒有跟我問,你要是事先跟我問,我就會跟你說你用菌,不好保存,那那個農委會會針對菌,因為你會衰退,比方說可能你今天做起來有十億來說,十億隻活菌,經過一個月兩個月,剩幾隻而已,他會跟你測,他要測到你要多少就對了。你的保存等級要夠,就比較困難,所以我們沒有用這個字。我們直接用活菌下去發酵出來的液肥,我們直接賣液肥,我又沒寫有活菌,你不能給我驗活菌阿! 中簡卷第115頁 7 00:10:18 被告 你不能這樣說,不是一開始沒講,一開始那一張我就拿給你們看了,裡面就沒寫活菌,我哪有說有活菌。我們是用那個,活菌下去發酵液肥… 中簡卷第116頁 8 00:26:39 被告 你要說這是違法,你要肥料證,你上次來的時候我是不是有拿這(肥證登記字號證書)給你們看。 中簡卷第127頁 9 00:14:51 原告 因為其實我們現在的關鍵點就在於說,我們沒有那麼多的資源去,還要重新弄肥證。 中簡卷第119頁 10 00:34:42 原告 我也沒辦法啊,所以我們為什麼要退(公司)的原因就是因為風險太高阿。 中簡卷第133頁 11 00:50:31 原告 沒關係啦我們也跟客戶不算熟,畢竟客戶也都是找杜老闆(付款與叫貨)。我太太是很不爽,我跟劉先生討論的結果是公司本身沒有問題。就像杜老闆說的,公司很好,內容也很好,唯一的差別就在於(政府)行政作業的疏失,可是行政作業是最麻煩的,因為那個是跟政府玩。跟農民玩無所謂,跟政府玩不好玩,因為政府要弄你就是會弄。 中簡卷第143頁 12 00:51:58 原告 阿沒辦法,被我們遇到了。而且被我們遇到剛好是這幾年法規越來越嚴格,有機也是這三五年慢慢興起的。 中簡卷第144頁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