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001號原 告 吳清山訴訟代理人 盧奇南律師被 告 黃珮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2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婉君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