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18號原 告 劉燕如
郭世蓉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被 告 歐家宏
江姿賢
郭芃豊
歐祐承歐軍暐歐芷岑張慈晏歐祈豊歐峻佑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呂美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原告「劉世蓉」之記載,均更正為「郭世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關有關原告「劉世蓉」之記載,顯係「郭世蓉」之誤,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