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創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惲朋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7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