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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蕭淑治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蕭定永

蕭淑華蕭淑招蕭淑娟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確定為新臺幣(下同)5,698,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