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5號原 告 楊建台被 告 黃彥翔
林欣儒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