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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建台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彥翔

林欣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萬9,880元【計算式:(2,666㎡+2,370㎡)×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30元=417萬9,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