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78號原 告 王大鵬被 告 蘇金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嘉義縣○○市○○段0○號建物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因需資金周轉而向被告借貸,分別於民國83年5月24日借貸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於83年6月1日借貸700,000元,共計1,500,000元,並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先後設定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順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給被告,以擔保債務清償。因原告無力清償,被告既未追討債務,迄今亦均未實行拍賣抵押物受償,則被告對原告之借貸債權請求權顯已逾15年時效,且於前述消滅時效完成後已逾5年期間不實行其抵押權,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消滅甚明。又系爭抵押權之存在顯有礙原告行使系爭建物之權利,原告自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登記。並聲明:
被告應將系爭建物之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
二、被告答辯略以:原告向被告借款,被告有向被告要錢,但原告沒有償還債務,連利息也沒有償還,我去找過原告好幾次,但都沒有找到人。又被告有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0619號強制執行事件聲明參與分配,被告不清楚本件時效是否已經消滅。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系爭建物為原告所有,系爭建物設定有系爭抵押
權之事實,有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㈡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亦為民法第880條所明定。故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陳稱:我去找過原告好幾次,但都沒有找到人等語;
原告亦陳稱:我都在家,沒有收到任何法院的通知,被告也沒有來我家找我等語(見本院卷第38頁)。則被告既未見到原告,顯見被告並未對原告行使請求權。此外,被告未舉證證明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清償日後15年內有對原告行使請求權,既無證據證明,應認被告未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清償日後15年內有對原告行使請求權之行為。
⒉系爭抵押權清償日期分別為83年8月23日、83年9月30日,
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請求權應分別自83年8月23日、83年9月30日起算,計算至98年8月23日、98年9月30日,已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又於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請求權時效完成後5年之除斥期間內,即計算至103年8月23日、103年9月30日,被告均未實行抵押權,則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已消滅,堪信為真實。被告雖經本院通知於107年5月17日具狀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0619號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所執行之系爭建物聲明參與分配,業經本院調閱另案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40619號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執行卷查明屬實,然其時系爭抵押權已消滅,不因被告之聲明參與分配而影響。
㈢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抵押權已消滅,則系爭建物設定有系爭抵押權即屬對原告所有系爭建物所有權之妨害。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編號 不動產 抵押權內容 備註 1 嘉義縣○○市○○段0○號建物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083年 字號:上地登1字第007583號 登記日期:民國083年05月25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蘇金權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債權額新台幣8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083年05月24日至083年08月23日 清償日期:民國083年08月23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大鵬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104水地登字第000484號 設定義務人:王大鵬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 2 登記次序:0000-000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083年 字號:上地登1字第008019號 登記日期:民國083年06月02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蘇金權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債權額新台幣700,000元正 存續期間:自083年06月01日至083年09月30日 清償日期:民國083年09月30日 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遲延利息(率):依照契約約定 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大鵬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093水地登字第001734號 設定義務人:王大鵬 其他登記事項:申請書狀補發公告中收件93年6月8日上地登1字第516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