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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金權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大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9,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