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建台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朱姵綺
鄒明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意旨觀之,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2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