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秀燕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邱榮堂
邱榮城邱榮文邱秀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榮堂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若對全部判決不服,則限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或對原判決部分不服,應核算不服範圍內補正及補繳,逾期未繳納或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