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8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 周郁玲債 務 人 許睿庠即許景忠被 告 許陳忍
許景森許秀慧許竣博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3,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