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1號上 訴 人 龔瑩松被上訴人 龔柏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16,183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應徵裁判費臺幣30,6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編號 地號 面積(㎡(A) 公告地價(元/㎡)(B) 應有部分(C) 土地現值(元)(=A×B×C×D) 分子 分母 1 149 3507 3300 1 12 964425 2 149-1 511 6400 1 12 272533.3333 3 149-3 1379 3300 1 12 379225 合計 0000000.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