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葉月愛

高菻鍹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蔡沅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籍變更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萬8,2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萬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