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45號原 告 董壽山訴訟代理人 劉佳強律師被 告 董權億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以下同)69,24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834,423元(計算式:133,212元×137.88平方公尺=17,834,4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理由詳見說明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492元,原告僅繳納69,243元,尚欠118,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說明:
1.系爭嘉義縣○○路○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乃為店鋪兼住房,原告援引位居巷弄內之嘉義縣○○市○○路○段000巷00號、嘉義縣○○市○○路○段000巷00弄0號之實價登錄價額據以計算系爭房屋價額,實有不當。
2.觀同份實價登錄資料,另有系爭房屋隔壁之嘉義縣○○市○○路○段000號,於114年1月26日以總價1,900萬元成交、總面積142.63平方公尺,換言之,每平方公尺133,212元,本院認為更適於作為系爭房屋價額之計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