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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52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廖俊盛上列原告與被告承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於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號酌定律師酬金事件,溢繳之預納費用新臺幣10萬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與被告承展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借款事件(114年度訴字第452號)中,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依本院114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新臺幣(下同)12萬元,此有本院114年經保字第3號收據1份在卷可稽。嗣本件清償借款事件於114年10月7日判決確定,再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71號裁定酌定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為2萬元確定,依上開規定,原告溢繳10萬元部分,應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