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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8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慶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仁雨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時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24,999元【計算式:(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50.02㎡×公告土地現值8,300元/㎡)+(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320.01㎡×公告土地現值8,300元/㎡)+(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512.5㎡×公告土地現值8,300元/㎡)=7,324,999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891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00元,尚應補繳30,8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