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德崑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巽傑
張巽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5日裁定限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8日合法送達,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