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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0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02號原 告 BM000-A113021(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林昱州律師被 告 侯信仲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陳妍蓁律師陳思紐律師鄭硯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113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萬6,9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命被告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5萬6,9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因職務或業務上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真實姓名詳卷)係主張因被告妨害性自主之侵權行為事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述法條之規定,本判決書自不得揭露被害人即原告之身分識別資訊,原告詳細身分識別資料詳卷所載,先為說明。

二、原告主張:㈠緣原告因睡眠問題求助宗教力量,因而結識被告,不料被告

於民國113年5月5日下午5時40分許,前往原告住處(下稱系爭住處)假意訪察系爭住處格局及教導原告修行,以鬆懈原告及家人之戒心,迨被告與原告於系爭住處房間內獨處時,被告即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出手撫摸原告之胸部,不顧原告有身體退後、閃避之抗拒動作,強拉原告趨近自己,再次接續出手撫摸原告之胸部、腹部、靠近陰毛之陰部位置、大腿及臀部,並不顧原告之閃躲及推託,強行以一手摟住原告腰部、一手按住原告頭部後,接續2次強吻原告嘴巴,並將舌頭伸入原告口腔內,而以此強暴方式對原告猥褻得逞,嗣因原告身心受創報警處理。

㈡原告因被告強制猥褻之行為,原告之精神大受打擊,導致原

告有情緒低落、易怒、覺得無安全感、食慾不佳及失眠等情況,故至心家藝心理諮商中心進行諮商,計支出治療費用新臺幣(下同)6,900元,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損害6,900元及非財產上之損害60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0萬6,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係以:㈠刑事第一審判決雖認現場所留衛生紙團上之唾液DNA型別鑑定

結果,但被告之DNA並非出現在原告臉部、頸部、嘴唇等人體部位,而是出現在衛生紙團,惟衛生紙係隨手可得之日常用品,被告之DNA沾染在衛生紙之原因多端,可能是擦鼻涕、擦嘴、擦汗等均有可能,且被告當天在原告家中停留時間超過一小時,並不能排除被告在住所停留時,因擦汗、擦嘴等原因隨手拿取屋內之衛生紙擦拭後丟棄之可能性,基此,該鑑定僅能證明被告當天有出現在原告之系爭住處。又原告對於猥褻部位具體位置、閃避拉扯動作、有無摸到陰部之供述前後不一,可信度存疑,且從刑事案件之證人證述可推知,原告具有醫療專業,殊難想像原告會不清楚陰部之定義及位置。再者,考量被告身形較一般成年男性瘦小,與原告之身高相當,足徵被告相較原告並無明顯體型優勢,既然原告一直掙扎,被告顯然需用力將原告雙手扣住才能控制原告遂行猥褻行為,在此環境下,殊難想像原告卻無遭被告施以強制力之跡證。

㈡又事發時,原告顯然知其父親在系爭住處屋內,只要大聲呼

救即可,惟原告在事發當時並未向其父親呼救,且事發後原告單獨送被告離開系爭住處,並傳送訊:「師兄,謝謝你…我有點沒禮貌,剛剛你離開我有點太快關門,沒等你完全離開才關門。希望你別介意。」等語,未見原告有受強制猥褻後之迴避、驚嚇或憤怒等情緒反應。再者,原告並非於事發時即持續進行相關個案心理諮商等,且原告進行諮商之時間點與偵結起訴僅相差一天,諮商心理師所為輔導相關紀錄,顯已非個案發生時業務過程持續、規律所為記載,而係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之相關證據。再者,縱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請求慰撫金60萬元亦屬過高等語,作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之強制猥褻罪,其所保護之法益係個人之性自主權及身體控制權,屬前述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又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49年台上字第929號裁判意旨參照)。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先為說明。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對其為強制猥褻之行為,導致其身心受害等情況,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被告雖自承有於前揭時、地前往原告系爭住處與原告見面乙節,惟否認有強制猥褻,並以前述情詞為抗辯。經調查:⒈被告自承於前揭事發當日時、地前往原告系爭住處與原告見

面,雖否認有對原告為強制猥褻。惟原告在偵查及刑事案件審理時均證稱略以:113年5月5日下午5點許,被告說要來家裡教我調氣,他就說要看一下我房間的格局有沒有問題,到房間內後,說涉及修行確認身分的宗教儀式隱私問題,旁邊不能有其他人在場,支開我父親離開房間,就剩我們2個人獨處,及其後有出手撫摸我之胸部,不顧我有身體退後、閃避之抗拒動作,強拉我趨近自己,再次接續出手撫摸我的胸部、腹部、靠近陰毛之陰部位置、大腿及臀部,並不顧我的閃躲及推託,強行以一手摟住腰部、一手按住頭部後,接續2次強吻我的嘴巴,並將舌頭伸入我口腔內等情,我完全嚇呆了覺得很噁心,我當時整個人已經有點恍神,他就說有事要先離開了,我就立刻送他到家門口,用力把門關上,回到樓上碰到爸爸,他就馬上責怪我說為什麼那麼沒禮貌關門那麼大聲,因為爸爸跟甲○○的表哥是同學、交情很好,他們都很尊重被告,說他修行很厲害,我覺得很委屈,但迫於無奈還是傳訊向被告答謝,並解釋關門太大聲對他不好意思,被告後來還打了30分鐘的通訊軟體語音通話,在向我解釋他是陽性體質,我沒有交過男朋友我是陰性體質,他都是為我好,但我真的覺得很噁心不舒服,被告走了後,我還馬上把口水吐到衛生紙上丟掉,後來想想真的很難受,決定跟朋友、家人、同事說,到現在我都持續在進行心理輔導的治療,這件事對我影響真的很重大等語(警詢卷第11至19頁,113年度偵字第6117號即下稱偵查卷,第78至81頁、113年度侵訴字第29號刑事卷即下稱刑事卷,第137至161頁)。再者,觀以警方於系爭住處1樓臥室垃圾桶內查獲之衛生紙團,鑑定其上唾液之DNA-STR型別,鑑定結果係以:「1.編號1-1衛生紙(採自1樓臥室垃圾桶内)檢出一女性DNA-STR主要型別,與被害人A女DNA-STR型別相符,該12組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口分布之機率為4.75×10之-16次方。該證物另檢出一種男性Y染色體DNA-STR型別,與涉嫌人甲○○相符,不排除來自涉嫌人甲○○或與其具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2.編號1-2衛生紙(採自1樓臥室垃圾桶内)DNA-STR型別檢測結果為混合型,主要型別與被害人A女DNA-STR型別相符,該21組型別在臺灣地區中國人口分布之機率為2.9×10之-28次方;次要型別不排除混有涉嫌人甲○○DNA。該證物另檢出一種男性Y染色體DNA-STR主要型別,與涉嫌人甲○○相符,不排除來自涉嫌人甲○○或與其具同父系血緣關係之人。」等語,此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3年7月1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130704054號函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份附卷可考(偵查卷第35至40頁),經審閱核與原告前揭陳述事實相符。

⒉再經互核證人甲女(真實姓名詳卷)於刑事審理中結證稱:我

跟原告是同事關係,案發前一陣子她有跟我聊過不知道自己要不要修行、相不相信因果前世今生論的事情,那時我沒有想太多,後來某天早上上班,原告就突然打電話跟總機說,如果有人要找我,就說辦公室沒有這個人,我覺得奇怪有關心她,她才跟我說被1位先生在獨處的時候強吻、亂摸胸部跟陰部,她描述的時候看起來很害怕,我聽到也覺得很可怕又噁心,從這件事情發生之後,原告上班看起來壓力都很大,還會買一些防狼噴霧劑等防身用品帶在身上,下班也不敢自己走去停車場,我都會陪她去,而且她看起來跟平常都不一樣了,以前她是很熱情的在跟病人做衛教,現在會恍神,而且會刻意避開異性的病人,原告看起來也沒有心思再打扮自己,時常穿同樣的衣服、頭髮有些凌亂,便當也是吃幾口就說她吃不下,跟以前的她相比異常許多等語(刑事卷第162至168頁)。亦與原告前揭陳述尚無不符。

⒊又審酌被告與原告於事發前之113年5月3日至同年月7日事發

後間之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一),可知被告於事發前即曾與原告提及「修行確認身分」等宗教儀式,並於事發當日主動電聯原告後,原告於下午5時20分許告知其住家地址,後續再次對話即係晚間7時10分許後,原告提及「倉促對被告關門」、「嚇到」、「甘露」、「先讓我緩一下」、「拒絕再次電聯接觸」等訊息內容,此有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於刑事卷可佐(警詢卷第25至46頁,偵查卷第99至105頁)。足見原告對被告之情緒於事發後已有不悅、閃躲之異常狀態,而被告卻持續積極聯繫原告,並提及「甘露」、「相印雙修」、「和喜愛的人重逢」等語,亦有前述LINE對話紀錄截圖可憑。可知原告主張被告於事發期間以宗教雙修為由與其發生不當肢體接觸乙節,核屬有所依據,尚非子虛。再參以原告與暱稱「jiun may Lin 君玫」、「子瑩」之親屬、友人間,於事發後之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二、三),不斷提及「被強吻」、「噁心」、「委屈」、「壓力大」、「內心崩潰」等語,亦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於刑事卷可參(偵查卷第51至71頁),此與原告於刑事審理時陳稱:有傳LINE給姑姑及朋友子瑩求救等語相符(刑事卷第140頁)。可認原告在本件事發後,因其家人信賴被告而獨處時竟遭到強制猥褻,心理產生極度厭惡、噁心、痛苦等情緒反應,然因被告與其父親、繼母關係良好,故選擇向其餘親近之親屬、友人訴苦求助,亦符合常情。

⒋再觀諸原告於事發後,因身心極度不適,而自113年7月22日

至同年9月20日間尋求心理諮商,依其諮商歷程係以:「二、個案自述摘要:㈠諮商前期:主要聚焦處理個案因遭受強制猥褻案件之情緖困擾,受害時間為113年5月5日。1.個案自述從未遭遇強制猥褻之經驗,對於事發當下感到相當震驚與不知所措,反覆受到遭受傷害過程之思緒干擾,並出現以往未曾有過的情緒及行為上困擾。2.個案自述受害後,情緒經常起伏不定且處於高度警覺狀態,尤其對於住家環境變勳相當敏感,採取各種防衛措施,包含居家監視器、防狼噴霧劑等,並從事發後要再踏入事發房間感到恐懼。3.個案自述生活中在面對他人的突然靠近或身體上的肢體接觸,都使個案呈現警覺與抗拒感。㈡在諮商後期:主要聚焦在個案面臨司法程序及長期再適應之情緖調節階段。1.個案自述現正進行司法程序,情緒常處於氣憤難耐,並經常憤怒到食不下嚥、難以入眠及專注工作等。2.個案自述因内在憤怒及悲痛情緒難以控制情況下,幾乎每天會以高強度且無節制的運動,試圖來轉移内在的混亂情緒,經常在身體過度負荷或他人提醒下,始能讓自己停下該行為,身體常處於疼痛感。整體而言,個案自述從事發後生活多面向受影響:⑴情緒:内心有許多難以表達的複雜情緒,難過、氣憤以及焦慮事發後對生活所帶來的失控感與不安感。⑵生理:食慾不佳及睡眠困擾,與過往未曾有過睡眠困擾的自我狀態變化大。⑶行為:過度情緒宣洩的慢性自我傷害行為。⑷社交:與人互動警覺性高,經常懷疑他人行為目的,改變對人性的信任感。三、心理師評估:從個案遭受強制猥褻事件後,評估在近兩個月的諮商歷程中,其在情緒、生理、行為及社交等面向之展現,皆有顯著的身心反應,且個案多次在諮商中反覆出現哭泣、焦慮、自責及憤怒等情緒,更對於人性互動上缺乏安全感及信任感,造成個案内在的失控;同時加上目前正經歷司法歷程,進而使其情緒的調節能力呈現失衡的狀態,影響其生活再適應(包含情緖、生理及行為社交等)。」等語,此有心家藝心理諮商中心113年9月30日函文暨心理諮商紀錄摘述附卷可佐(刑事卷第105至107頁)。而就前述心理諮商之專業諮商過程,被告復未能舉證該心理諮商紀錄有何不實或違誤之處,其徒就此部分以前述情詞為抗辯,自無得採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可認原告因遭被告強制猥褻事件發生後,確受有嚴重之身心創傷。是本院互核前述各情,可認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對其為強制猥褻之行為,應可採信。

⒌又原告於偵查及刑事審理中具結作證本案全程案發經過,雖

就極少部分之猥褻部位具體位置、閃避拉扯動作之先後順序等細節稍有出入,然細繹其前述歷次偵審及本院審理證述或陳述內容,可認原告就本件關鍵之前因後果、猥褻行為態樣及過程、閃避抗拒之情節等重要事實,其陳述均屬一致及篤定,並未見有何明顯齟齬之處。又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即通稱之補強證據,並不因其為補充性之證據,即認其證明力較為薄弱,而應依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被告之自白或被害人之指訴(證詞)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視其是否足以確信被告之自白或被害人之指訴犯罪事實之真實性而定。故補強證據與被告之自白或被害人之指訴為相輔相成之關係,其間互成反比,即補強證據之證明力較強時,則被告之自白或被害人之指訴之證明力可以較弱,反之亦然。而本件除原告之指訴外,尚另有事發現場衛生紙團DNA型別鑑定報告、原告與被告、其餘親友事發前後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心理諮商紀錄等補強證據可佐。再細繹前述衛生紙團DNA-STR型別鑑定報告,其上除被告(或其同父系血緣關係人)之DNA外,尚有告訴人之DNA,若單純僅為被告正常使用完畢之衛生紙團,自無可能其上另載有原告之DNA。準此,可認該鑑定結果與原告所述情節相吻合,足以佐證原告前述證詞及陳述。又觀以附表一至三所示原告與被告、其餘親友事發前後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容,足見被告事發前與原告來往即已提及修行、確認身分等語作為鋪陳,營造原告對其之信賴關係,且原告於事發後急於向親友求助、訴苦,表達其對被告強制猥褻行為之抗拒與痛苦等情緒壓力,並可自前揭對話紀錄內容中得知原告因顧忌家人與被告之關係,且仍處於驚嚇之心理狀態,無奈隱忍而親送被告離開家中等情緒反應,因此原告於事發當下未即呼救,當屬合理。又被告違反原告意願、未得原告明確同意,即數度拉扯原告觸摸其胸部、陰部、臀部並為舌吻,原告在受驚嚇、懼怕當下,均顯已壓抑原告之性自主決定權,自毋庸達於原告強力反抗之程度,亦與兩造之體型無直接關聯,故原告身上雖無明顯之反抗傷勢,亦不影響被告前述行為該當強制猥褻,且原告既因家屬友誼、輩分關係而對被告有所隱忍,已如前述,其於事件突發當下未有激烈抗拒動作,未因此導致雙方身體受有外傷,亦無悖於常理,尚不得以此認原告之主張與事實不符,被告其餘抗辯,尚難憑採。

⒍再者,原告以其遭受被告為強制猥褻,原告對被告提出刑事

告訴後,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刑事庭審理結果,認被告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以113年度侵訴字第29號(下稱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079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述刑事卷宗(影本)審閱查核無誤,並有本院刑事判決及被告民事陳報狀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1至31、83頁),核與本院前述認定結果相同,亦可為佐。是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以宗教修行之手段,違反原告意願,對原告為強制猥褻,自屬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貞操權之侵權行為,應可採認。

⒎基上各情,被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即刑法第224條所規定之

強制猥褻罪,致生損害於原告,應可認定。是原告主張被告犯刑法第224條之罪,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貞操權,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尚屬有據。

㈡又原告以單一之聲明,主張二以上訴訟標的,而請求法院擇

一訴訟標的為其勝訴之判決者,乃所謂選擇訴之合併,原告依其中之一訴訟標的可獲全部受勝訴判決時,法院固得僅依該項訴訟標的而為判決,對於其他訴訟標的無庸審酌,法院自得擇對原告最為有利之訴訟標的而為裁判(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11號裁判意旨可供參照)。原告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與第2項所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不同之訴訟標的,請求被告賠償,本院就依前述規定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加害人須證明其行為無過失,始得免責而言,被告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即刑法第224條所規定之強制猥褻罪,致生損害於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其有免責之事由,是依前述說明,本院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規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為裁判,對其他主張之訴訟標的,自無庸再予審酌,附此說明。

㈢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92條至第196條之規定,即為民法第213條第1項所稱之法律另有規定。再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規定,已見前述。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亦即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應以實際加害之情形、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賠償權利人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斟酌賠償義務人之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程度、資力或經濟狀況綜合判斷之。經調查:

⒈心理諮商之診療費用部分:原告主張其因被告前述侵權行為

,而計支出心理諮商費用計6,900元等語,已提出心家藝心理諮商中心單據影本5紙、個別輔導紀錄影本等件為證(侵附民卷第7至15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審酌原告遭受被告強制猥褻事件後,其在情緒、生理、行為及社交等面向之展現,皆有顯著的身心反應,且個案多次在諮商中反覆出現哭泣、焦慮、自責及憤怒等情緒,更對於人性互動上缺乏安全感及信任感,造成個案内在的失控,進而使其情緒的調節能力呈現失衡的狀態,影響其生活再適應(包含情緖、生理及行為社交等情,此有前述心理諮商記錄摘述存卷可參(刑事卷第105至107頁),足認原告確因被告前揭行為而身心受創,並有焦慮、情緒調節失衡等創傷情狀,而確有進行心理諮商及個別輔導之必要,故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已支出之心理諮商費用6,900元,自屬有據。

⒉慰撫金部分: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等語,

被告則辯以慰撫金顯有過高等語。經查,原告為大學畢業,從事護理師工作,於112、113年度所得總額各為100萬餘元、83萬餘元,名下有土地財產;被告為高中畢業,於私人企業擔任污染防治員,於112、113年度所得總額各為118萬餘元、113萬餘元,名下有土地、房屋財產等情,有被告陳報狀、原告之學士學位證書、在職證明書及本院經兩造同意調取兩造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7至59、75頁,本院限閱卷)。是本院審酌兩造兩造之身分、地位、財產狀況、被告藉口宗教修行之侵害程度,及對原告精神上所造成之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45萬元,應為適當。至逾此範圍之其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則不應准許。

㈣綜上,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

金額為45萬6,900元(計算式:心理諮商費用6,900元+精神慰撫金450,000元=456,900元)。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本文及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9月10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佐(侵附民卷第21頁),則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5萬6,900元,及自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院自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原告聲請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此係促使法院職權為之,自無須就此部分為准駁之判決,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不再逐一論駁,併此說明。

八、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其於本院審理期間,未支出其他費用,自無訴訟費用負擔,附此說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彥廷附表一:

112.05.03 19:09至19:21 仲:師姐吃晚餐了嗎?還有體力電聊嗎? A:我吃飽了,謝謝關心 師兄,不好意思,今天比較忙 有點累 方便下次聊嗎? 警詢卷P41 113.05.05 03:34至19:10 仲:沒事、不知道我哥會去、及說身份……我下次和他聊天還是閒聊其他就好。造成困擾不好意思。如果師姐已有改善、祝妳順心如意(03:34) 仲:不用多想我哥說什麼 年輕人還是每日開心追劇快樂生活(03:39) A:師兄,方便說電話嗎?(05:22) A:身份這件事,我都沒提及 我只說師兄你要確認。(05:23) A:你A知我的,我可都沒說(05:24) 仲:(語音通話02:40:40)(08:05) 仲:(語音通話44:01)(09:11) 仲:(語音通話01:09)(17:01) A:○○路1***-*號(17:20) A:師兄!!!謝謝你喔!!不好意思,我有點沒禮貌,剛剛你離開我有點太快關門,沒等你完全離開才關門。希望你別介意(19:10) 警詢卷P43-45 113.05.05 20:38至21:15 仲:師姐:有想了解電聊的嗎?(20:38) A:沒有耶(20:39) A:可能要給我一點時間,我有點嚇到了(20:39) 仲:? A:就是丹露(20:40) 仲:(未接來電)(20:40) 仲:ㄚ 仲:電聊一下好嗎? 仲:甘露(20:42) A:沒關係 先讓我心情舒緩一下(20:42) 仲:妳的八卦元神很強!(20:43) A:不懂(20:44) 仲:(語音通話29:55)(21:14) 偵查卷P99 112.05.06 05:48前至22:45 仲:(信仲已收回訊息)小瑜:真的感謝能再遇見妳!八卦陰陽心(愛心貼圖)相印雙修、是以前的練功 妳的元神還是一樣強 調氣運轉不是一二天而是要長期努力.你OK啦!又一次感覺(愛心貼圖)臟震動 和喜愛的人重逢真好 不要有壓力還是希望看到你開心【此部分為收回訊息原內容見警詢卷P45、偵查卷P103】(05:48前) 仲:(信仲已收回訊息) 仲:(信仲已收回訊息) 仲:(傳送感謝的圖)(05:48) 仲:(未接來電) 仲:可電聊嗎?(20:20) 仲:可電聊嗎?(22:00) 仲:(未接來電) A:不好意思 今天同學來 不方便 仲:回個信不然會擔心妳狀況、謝謝妳了!(22:12) A:我今天同學來,不方便 明天找個時間打給你好嗎?(22:45) 偵查卷P99-100、103 112.05.07 18:45至 仲:空閒時可電聊嗎?(18:45) 仲:(未接來電)(20:34) 仲:(信仲已收回訊息)因為不放心美人魚 才想和妳聊一下 如果不OK也請A知 小弟就不打擾了……【此部分為收回訊息原內容見偵查卷P105】(21:12) 仲:(未接來電)(21:24) 仲:心理有想法也聊聊好嗎?(21:36) 偵查卷P100、105附表二:

時間 內容 頁碼 112.05.06 12:33至12:47 A:姑姑 有一件事我不知道要找誰說 我覺得很無奈跟委屈 但我也不知道到底該不該說 玫:怎麼了? A:姑姑 我說了 你能不能保證幫我保密,不管對我爸我媽還有姨婆跟姨婆丈,還有任何人都不能說。 玫:好 沒經你同意我不會說 A:就是我之前不是有一個師兄 教導我這個方法嗎 A:唸經 玫:那個叔叔嗎? A:他說如果我沒往上修的話,可能以後遇到事情沒辦法處理 有可能會瘋掉或者處理不好 A:對 玫:然後呢 A:所以我內心其實覺得不想修這樣就好,但又會擔心 A:又會遇到更強的 A:我處理不掉 A:我問爸跟阿珊 A:他們就叫我修 A:我本來想說念念經就好 A:結果師兄看了我的因果 A:他說我是他前輩子的太太 A:還說我這輩子沒因緣 註定要回去的 A:重點是 我覺得 他一直跟我說 他看到我會情不自禁想摸我的手什麼的 A:但他不是故意的 玫:遠離他!! A:然後呢 我昨天就被強吻了 A:我覺得超噁 玫:揍他 A:他又一直說 玫:揍他 A:他只是為我好 A:但我內心真的過不去啊 A:我覺得很荒唐啊 玫:你不是說 爸爸和阿珊會在旁邊? A:但師兄就說 給我們一點時間 要教我調氣 A:我哪知道 他說我只有陰 沒有陽 玫:不要理他 這是個騙子 A:他有陽 A:還說我是他上輩子妻子 偵查卷P51 112.05.06 12:48至12:52 A:他今天早上傳這個給我 玫:你跟他說 再來就A訴你爸 他強吻你 A:我根本覺得 內心委屈 玫:你小心 他下次就不止強吻這件事了 A:(傳送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 A:他是不是瘋了啊 A:走火入魔了 玫:會說雙修的都是不正經的 色鬼 A:他說 最多只有親吻 A:沒以後續 玫:你聽他在鬼扯 A:但他說他會情不自禁 玫:他就是想佔便宜 A:我也覺得怪怪的 A:他還一直說 自己很正派 A:我超級委屈 A:他的意思還說 你爸爸跟阿珊差那麼多 A:我有可能跟他也可能在一起 偵查卷P52 112.05.06 12:54至01:01 玫:我就怕有這種事 才一開始就問你 是不是 爸爸或珊珊會陪你 A:我沒想到他直接來啊 我一直反抗 玫:他是趁機佔你便宜 因為你個性比較軟 A:他說他妻子 他找很久了 A:然後現在的妻子 跟小孩 只是同修 A:講完我超級委屈 A:結果我一直覺得 有點崩潰 A:我也很怕後面來個雙修 玫:你剛給我看的LINE都提到雙修了 A:他說 說不定我修了 就會找到姻緣啊 A:我超級委屈 A:然後之前請他幫忙 還每天打來問狀況 A:我壓力很大 A:都講一個小時 偵查卷P53 112.05.06 01:05至01:08 A:他想帶我去入門拜師 A:這禮拜六 A:但我越想越委屈 玫:不要去 A:我在想要怎麼跟他說 A:我不修了 A:我看到他第一眼 就覺得 我根本不是他妻子啊 A:他還說我慢慢會有感應 玫:你跟你爸說他想找你雙修 所以你覺得他是騙子 其他先不用說 A:但我只是覺得噁心 偵查卷P54 112.05.06 01:24 A:珊珊說 他只是想幫我 A:但我覺得 強吻很荒唐啊 A:噁心死了 玫:真的 太噁心了 偵查卷P56 112.05.06 01:39至01:49 A:食慾變很差 A:吃不太下 A:一直覺得很噁心 玫:不用調 直接處理掉 玫:噁心死了 A:超噁心啊 還說什麼要拉吉 A:我看都還沒修 就被他搞到心靈創傷 A:他還說我現在已經有一點陰陽丹露了 A:重點是 我被強吻 他還說 你看我很正派啊 我又沒起反應 A:我腦子沒亂想 玫:那你吻個屁 A:他說要陰陽調和啊 玫:不用他調 A:我昨天被強吻 上網查 陰陽調和 A:哪有這東西 玫:你爸也是呆子捏 竟然讓陌生男人去你房間 A:因為他說要確認我身分 A:不能讓人家知道 A:要教我 A:不方便有其他人在 偵查卷P58 112.05.06 02:39至02:40 A:其實我一直想不透 A:為什麼33會跟我說 過渡期 A:到底是為什麼啊 玫:他不懂 他可能覺得你有比較好了啊 A:但被強吻欸 偵查卷P59 112.05.06 18:57至19:00 A:我有衛生紙 A:昨天吐的 A:因為太噁心了 A:我有吐出來 A:有他的口水 A:我被強吻 太噁心 A:後面有吐出來 玫:截圖有提到他承認 強吻你嗎? A:他只有電話跟我道歉 偵查卷P61

附表三:

時間 內容 頁碼 112.05.06 02:47至02:48 A:我被師兄強吻 A:身心很崩潰 A:他說什麼陰陽調和 A:還傳這個給我 A:(傳送LINE對話紀錄截圖1張) 瑩:我現在用公司電腦 晚點看 偵查卷P65 112.05.06 02:49至02:54 A:我身心崩潰 A:食慾變差 瑩:你去看身心科 這個一定要A他 瑩:好讓人生氣 A:昨天一直漱口 刷牙 A:覺得內心很崩潰 瑩:好噁 A:其實一直猶豫要不要修 我爸跟阿姨都說要修 A:我內心不想 瑩:我所知道的才不是這種 A:結果他就說我是他前世太太 A:看到我會情不自禁 偵查卷P66 112.05.06 03:23至03:24 A:我還被拉吉 A:超噁心 瑩:真的很噁 A:一直掙扎 A:很噁心啊 瑩:那時年紀小 不敢讓家人知道 A:我被他強吻兩次 A:超級噁心 瑩:但我自己跟我自己說 就是個髒東西 他未來一定會有因果報應 偵查卷P67 112.05.06 03:25 A:他說什麼我是極陰體質 A:要有陽氣 A:噁心暴了 這些人 偵查卷P68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