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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19號上訴人 蔡嘉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方蕾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2,679,774元,應徵裁判新臺幣49,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