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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43號原 告 蔡黃阿娥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被 告 觀蓮宮法定代理人 蔡勝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636元,此裁定已於114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