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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永祥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嘉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1,3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2348.29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491元=350萬1,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