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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7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576號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被 告 林碧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9,097元,及其中新臺幣126,763元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6,416元,及其中新臺幣134,544元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4,955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2項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91,416元,及其中134,544元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7頁)。嗣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中,就違約金5,000元予以捨棄(本院卷第78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業經國內公示送達而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91年7月19日向訴外人聯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

邦銀行)申請現金卡,依綜合約定書(下稱現金卡契約)第3條約定貸款利率依年息18.25%計算利息,且被告每動用一筆借款時,須繳納100元之手續費。另應依現金卡契約第6條所定方式還款,如遲延履行,則應依現金卡契約第8條後段規定,於遲延期間按年息20%計算給付遲延利息。嗣被告陸續借款,並自95年2月7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借款本金126,763元、積欠息10,902元、延遲利息421,432元,合計559,097元。

㈡被告前向聯邦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得持信用

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消費款,逾期則應依約給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詎被告自使用信用卡起至114年7月13日止,累計尚欠消費款本金134,544元、利息451,872元,合計為586,416元。

㈢被告所負上開債務依約應視為全部到期,而聯邦銀行業於95

年6月28日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爰依現金卡契約、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

㈣並聲明:⒈如主文第1、2項所示。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聯邦銀行與原告間債權讓

與證明書、自由時報95年8月30日聯邦銀行債權讓與公告、聯邦銀行國民現金申請書、聯邦銀行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表、聯邦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歷史帳單查詢表、債權計算書各1份為證(本院卷第11-37頁),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199

條第1項);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如前所述,被告因未依約清償信用卡、借款本息,依前述現金卡契約、信用卡契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尚欠上述借款、利息未予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請求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欠款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依此,本件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以減縮後之聲明計算),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