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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9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筱涵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益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1,06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8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