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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侯居正被 上訴 人 姚正凉

姚祐潔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趙芯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主張,被上訴人姚正凉、姚祐潔間就坐落嘉義縣○○市○○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嘉義縣○○市○○○路000號)及同段77地號土地,於106年12月13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107年1月2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上訴人姚祐潔應將前項不動產,於107年1月2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上訴人姚正凉所有。

二、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於115年5月8日判決姚正凉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505,950元。又上開土地之面積為73.7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9,000元,有土地謄本可證(本院卷一第50頁),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67,200元,亦有嘉義縣財政稅務局及房屋稅籍檔案查詢單。依此計算上開不動產之價值為2,206,240元(29,000元×73.76+67,200)。是上開不動產撤銷之價值較上訴人主張之債權人為低,故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上訴人主張撤銷不動產之價額為據,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06,240元,應徵裁判費41,0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