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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素惠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英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均廢棄,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萬2,800元(詳附表),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8萬1,9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宇安附表:

編號 原判決主文 訴訟標的價額 1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嘉義縣○○市○○路000號房屋騰空返還原告。 190萬4,500元 2 被告應給付原告97萬8,300元,及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97萬8,300元(起訴後之利息不計入訴訟標的價額) 3 被告應自114年7月10日起至騰空返還第一項所示房屋予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6,305元。 (起訴後之利息不計入訴訟標的價額) 4 被告應將嘉義縣○○市○○段0000○號(權狀字號:108朴建字第1066號)之所有權狀正本返還予原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萬元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