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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耀煌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賴耀輝

賴俊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7,760元【計算式:(436地號土地占用面積49.98㎡×公告土地現值5,600元/㎡)+(437地號土地占用面積87.12㎡×公告土地現值5,600元/㎡)=767,760元】,至於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