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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6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興盛

陳思語(即劉興富之繼承人)

劉直融(即劉興富之繼承人)

劉少瑜(即劉興富之繼承人)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瑞芳植物保護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易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權利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