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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66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67號原 告 德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淳訴訟代理人 黃冠瑋律師被 告 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文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4,24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4,2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502,904元,嗣於民國115年3月20日具狀變更請求金額為2,515,065元(見本院卷第113頁)。經核原告上開所為,依照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緣被告向原告採購防墜系統產品,於113年8月初,由原告公

司業務經理林育平與被告公司副總林明勳接洽採購事宜,林育平於113年8月7日依照被告之需求製作「屏東大學-昶恆科技BOM」表單並寄給被告,被告對此表單並無意見,嗣於113年8月9日,原告傳送報價單(Quotation)給被告公司採購人員王家薇,所需品項之應到數量、單價即如附表所示,買賣價金共新臺幣(下同)4,502,904元,交付產品方式係依現場需求批次交付(下稱系爭契約),可見系爭契約屬繼續性契約,被告並在報價單上用印,原告亦開始大量向3M公司訂購報價單上之品項及數量。因報價單上亦載有「外師安裝教育訓練」,被告要求原告進行教育訓練,原告依約於113年9月5至6日至屏東大學進行「墜落防護-水平暨垂直母索安裝教育訓練」,由此可見,被告確實有向原告採購報價單上之品項,方有要求原告進行教育訓練之必要。於113年12月間,原告交付抓鋼索器(32,800元)、爬梯安全系統不銹鋼(76,000元)等品項給被告,剩餘品項原告亦已備妥等待被告指示驗收及交貨,然被告就已交付之品項並未付款,亦未為後續之交貨指示。又因原告訂購時間倉促,3M公司實際交付數量未到足,目前已到貨之品項都在原告倉庫中,經原告清點後,實到數量如附表所示。原告爰依系爭契約及民法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515,065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㈠原告係防墜系統之經銷商,兩造訂立契約時有約定由被告依

照案場實際需求通知原告交貨,並無一次性買斷之情形,如有採購需求才會叫貨並成立買賣。原告所提供之產品亦非客製化,只是數量多寡問題,被告提供設計圖只是要請原告去估算數量,報價單所列之品項及數量僅是詢價而已。被告之所以請原告做教育訓練,是因為沒有使用過產品,而教育訓練結束後,被告也有叫一次貨,但發現產品不好用,且交期不太順暢,也沒有採購需求,便停了下來。本件係原告自行決定先行叫貨,數量亦非被告要訂購之數量,屬於原告內部管理問題,不應將自身之庫存壓力轉嫁給被告。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13年8月9日就如附表編號1、2、4、5、7

、8、9、11、12、13、14所示之物品、應到數量、單價成立系爭契約,系爭契約屬繼續性契約,交付產品方式係依現場需求批次交付,原告已備妥如附表編號1、2、4、5、7、8、

11、12、14所示物品之實到數量可以交付被告及驗收。然被告僅叫貨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4個、價金76,000元,及如附表編號14所示物品4個、價金32,800元,合計108,800元,含稅114,240元,原告已依被告叫貨數量出貨,然被告未付款且未為後續之交貨指示云云,被告固承認原告已交付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4個及如附表編號14所示物品4個之事實,然抗辯:兩造約定由被告依照案場實際需求通知原告交貨,並無一次性買斷之情形,如有採購需求才會叫貨並成立買賣。原告所提供之產品亦非客製化,只是數量多寡問題,被告提供設計圖只是要請原告去估算數量,報價單所列之品項及數量僅是詢價而已。被告之所以請原告做教育訓練,是因為沒有使用過產品,而教育訓練結束後,被告也有叫一次貨,但發現產品不好用,且交期不太順暢,也沒有採購需求,便停了下來等語。是本院應審酌者為兩造就如附表編號1、2、

4、5、7、8、9、11、12、13、14所示之物品是否於113年8月9日已成立買賣契約,或是被告有實際需求通知原告出貨時,才就原告出貨給被告之物品、數量成立買賣契約。

㈡原告主張:被告曾叫貨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4個、價金76,0

00元,及如附表編號14所示物品4個、價金32,800元,合計108,800元,含稅114,240元,原告於113年12月18日如數出貨之事實,有電子發票證明聯、出貨單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

11、1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兩造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4個及如附表編號14所示物品4個成立買買契約,且原告已履行交付義務,被告自應給付買賣價金114,240元(含稅)。

㈢至其餘物品,依113年8月9日報價單(Quotation,見支付命

令卷第7頁),兩造在報價單上之用印均係兩造之報價專用章,則被告抗辯報價單所列之品項、數量及單價僅是詢價而已,即屬有據。又上開報價單記載Lead time:依現場需求批次交付、Payment term:批次交貨驗收付款,交易條件設定月結90天,參諸原告提出之實到數量物品之電子發票證明聯、銷貨明細表所示,實到數量物品係上游廠商於113年7月15日、8月14日、8月27日、8月28日、8月29日、9月3日、9月4日、9月12日、11月6日交付原告(見本院卷第118至132頁),實到數量物品有部分係於113年8月9日報價單(Quotation)前原告即有之庫存物品。且113年8月9日報價單(Quotation)距被告第一次叫貨而原告於113年12月18日交貨止,已經過4個月,期間原告多次向上游廠商叫貨,然並未就如附表編號1、2、4、5、7、8、9、11、12、13、14所示之物品準備完成,甚至有物品並未向上游廠商叫貨,如被告係一次向原告購買如附表編號1、2、4、5、7、8、9、11、12、13、14所示之物品,經過4個月,原告當會備貨完成,以供被告叫貨得即時出貨,豈會僅準備部分物品,甚至有物品並未向上游廠商叫貨?此有違常情,本件自應以被告抗辯:兩造約定由被告依照案場實際需求通知原告交貨,並無一次性買斷之情形,如有採購需求才會叫貨並成立買賣等語為可採,原告主張:除已出貨之物品以外之其餘物品,兩造已成立買賣契約,係屬繼續性契約云云,及原告之職員林育平亦附和其說,均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兩造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4個及如附表編號14所示物品4個成立買買契約,且原告已履行交付義務,被告自應給付買賣價金114,240元(含稅),至其餘物品兩造並未成立買賣契約。從而,原告依據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4,24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27日(見支付命令卷第2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1項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亦僅係促本院依職權發動而已,爰不另為准駁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所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述,均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附表(單位:元/新臺幣)編號 品項 應到數量 實到數量 單價 金額 備註 1 Straight Eye/端點乘座 108 64 2,600元 166,400元 支付命令卷第7頁、本院卷第115、118、121、122、126、131頁 2 System Tension Energy Absorber(ver.D)/緩衝張緊器(新規格) 56 35 26,000元 910,000元 支付命令卷第7頁、本院卷第115、121、124、126、131頁 3 Hex Swage Stud, Pass Through/端點直通套筒 X X 4 Hex Swage Toggle/端點封口套筒 52 44 3,300元 145,200元 支付命令卷第7頁、本院卷第115、121、124、126、131頁 5 Intermediate Bracket/0度中繼承座 122 59 1,300元 76,700元 支付命令卷第7頁、本院卷第115、121、124、126、131頁 6 45 Degree Post Mount Corner/45度中繼承座 X X 7 90 Degree Post Mount Corner/90度中繼承座 27 17 5,000元 85,000元 支付命令卷第7頁、本院卷第115、118、123、126、131頁 8 Tensioning tool for Installation/鋼纜安插器 1 1 92,000元 92,000元 支付命令卷第7頁、本院卷第115、129頁 9 SS Cable/原廠不鏽鋼鋼纜 1,965 0 232元 0元 支付命令卷第7頁、本院卷第115頁 10 SS Screw nut/不鏽鋼鎖具 X X 11 Detachable Traveler/抓鎖器-水平 36 24 10,000元 240,000元 支付命令卷第7頁、本院卷第115、121、125、127、131頁 12 Lad-Saf 爬梯安全系統不鏽鋼 0000000/20呎(6米)/預置端點系統 40 25 19,000元 475,000元 支付命令卷第7頁、本院卷第115、125、127、128、131頁 13 Lad-Saf 爬梯安全系統不鏽鋼 0000000/30呎(9米)/預置端點系統 3 0 22,000元 0元 支付命令卷第7頁、本院卷第115頁 14 Lad-saf X3/抓鎖器-垂直 43 25 8,200元 205,000元 支付命令卷第7頁、本院卷第115、125、127、132頁 小 計 2,395,300元 含稅5%合計 2,515,065元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