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72號聲 請 人即 參加人 王美苓 住○○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 之0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72號請求返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具狀聲請訴訟參加。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因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