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28號原 告 洪香玲(即王豐治之承受訴訟人)
王振豪(即王豐治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複 代理人 歐陽圓圓律師被 告 王靖淵訴訟代理人 彭敬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當事人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