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34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嘉義縣大埔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吳明勳訴訟代理人 許嘉樺律師
嚴庚辰律師反訴被告即原 告 禾頤創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芳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
葉凱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3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標的相同,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反訴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訂立公共工程
技術服務契約(契約編號000000000,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反訴被告執行大埔藍色公路遊憩廊帶計畫委託辦理建置「深入大埔觸控山林」生態旅遊跨域整合數位平台計畫(下稱系爭計畫)委託服務(下稱系爭工作),反訴原告已完成系爭計畫之驗收並給付工程款予反訴被告,爰依系爭契約第14條(三)8.約定,請求反訴被告交付如附表所示「歡迎來大埔」APP軟體之完整應用程式碼及資料予反訴原告。而反訴被告則係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反訴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39,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訴與反訴顯屬主張不同實體法上權利,為不同之訴訟標的,反訴部分應另徵收裁判費。
㈡依反訴原告上開聲明,附表編號3、4、5之資料,均係反訴被
告執行系爭工作之全部範圍,且附表編號8更列明「其他依契約為大埔鄉專屬規劃設計之圖資、影片、資訊等檔案」,並未逐一具體特定是何檔案,顯見反訴原告請求交付之資料,係系爭工作之整體相關檔案,非僅限於反原證1標價清單中「一、數位應用、2、數位寬頻服務平台數位會員系統」之資料,故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所得利益仍應以反原證1標價清單中「一、數位應用」之小計欄2,812,000元為準。惟附表編號6,屬於反原證1標價清單中「一、數位應用、5、數位平台店家上架」之項目,單價為1家3萬元,25家總價為75萬元,而反訴原告僅請求反訴被告交付5家,故此部分應扣除60萬元【計算式:3萬元×(25-5)家=60萬元】。至反訴原告固主張反原證1標價清單中「一、數位應用、1、WIFI補強熱點」反訴被告未施作,反訴原告係以減價驗收之方式進行;反原證1標價清單中「一、數位應用、3、景點遊程影片」、「一、數位應用、4、Wi-Fi廣告加值平台」之所有資料反訴被告均已交付,均非反訴原告請求交付之範圍云云,惟此屬訴訟上實體有無理由之範疇,尚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係訴訟上程序事項有間。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12,000元【計算式:2,812,000元-60萬元=2,2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74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5,54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9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附表:
編號 內容 1 「歡迎來大埔」APP軟體之應用程式碼軟體 2 DM圖資電子檔 3 總結案報告書電子檔 4 整體進一版電子檔 5 整體執行計畫書(進版)電子檔(本計畫決標後廠商函送的執行計畫-依契約屬於第1期請款需提供文件資料) 6 深入輔導商家相關圖資及AI圖檔(計5家:大埔山莊、迦寶、樂埔烘焙坊、佳香、第一家鹽酥) 7 「歡迎來大埔」APP主視覺AI檔(含QR C0RD、ISO及ANDROID作業系統)周邊設計檔 8 其他依契約為大埔鄉專屬規劃設計之圖資、影片、資訊等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