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53號原 告 陳木松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被 告 陳蕭擲
李○○兼法定代理人 李和訓兼法定代理人及陳蕭擲之訴訟代理人 呂婕羚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