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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59號原 告 梁錦銘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被 告 嘉鼎生活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嘉新訴訟代理人 連桂彬被 告 文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梁育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宏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陳報欲請求被告拆除房屋返還土地之位置、範圍及面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