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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7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增銳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增豐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第一審判決係判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全部之訴。上訴人上訴聲明則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應將林陳敏所有坐落嘉義市○○段○○段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以112年10月2日嘉地字第108890號收件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林增豐,義務人:林陳敏,限制範圍:全部),予以塗銷。被上訴人應將林陳敏所有坐落嘉義市○○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以112年10月2日嘉地字第108890號收件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林增豐,義務人:林陳敏,限制範圍:全部),予以塗銷。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相當於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105,000元(原審卷第9-1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830元,上訴人應補繳5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6,83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胤瑜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