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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7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增銳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增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74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此裁定業於114年12月29日送達予上訴人,而上訴人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胤瑜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