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俊宏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金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 李麗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均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裁定,通知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