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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7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89號原 告 梁錦銘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被 告 文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梁育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宏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