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89號原 告 梁錦銘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律師被 告 文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梁育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宏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