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93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本院112年度朴簡字第226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10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原係配偶關係(於民國111年5月6日離婚),為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稱家庭成員。詎被告前因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111年4月29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68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保護令),裁定被告不得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亦不得對原告為騷擾之聯絡行為,有效期間為2年(即111年4月29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被告知悉系爭保護令之內容,猶於系爭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內,意圖散布於眾與損害原告之利益,基於違反保護令、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跟蹤騷擾、加重誹謗及恐嚇之單一犯意,於112年3月20日起至113年1月4日止,接續為下列犯行:
⒈於112年3月20日某時,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妳硬要留住孩
子,那我就每天在網路說我的感受」、「妳臉書如新就做不起來」、「最後我在說一次,孩子我帶,妳專心做你的如新」、「法律上我輸你,但網路上我會讓妳如新做不起來的」、「也能讓妳沒了如新」、「妳想把B06留在花蓮可以,監護權在你那」、「但我會用盡所有方法讓妳的如新垮掉」等文字予原告,以此方式不法騷擾原告,並使原告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而違反系爭保護令之裁定內容。
⒉復以臉書帳號暱稱「B01正能量」,接續於112年7月8日發文
,附載揭露原告之照片及個人所得資料,再於112年10月19日發文,附載僅遮蔽地址及身份證號碼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300號民事裁定翻拍照片,使不特定人得見聞原告個人與被告之關係、其個人資料,並使觀覽被告臉書貼文之不特定人,在被告臉書貼文未明載原告姓名時,得以辨識被告所指之前妻、孩子的媽及那個女人等用語指涉之對象即為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怖,足生損害於原告,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嗣被告再以附表所示之臉書帳號暱稱,於附表編號2、3、5、8、9、11、15、17~21、24、25、27、28、30~32(起訴書贅載34~38,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所示時間,散布張貼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文字內容,足以貶抑原告之名譽及社會人格評價而違反系爭保護令之裁定內容。
㈡被告因上開行為經起訴後,仍於114年3月28日以使用者名稱
「B01哥的正能量」發文「4年了,從不停止霸凌,要致(置)我於死地,好聚好散,做個有素質的『人』很難嗎…對方總是能用無數個假帳號千方百計攻擊我對孩子的愛」;於114年4月間發文「4年來一直被『家暴』2字帶風向霸凌…我家暴案真的有證據證明我是被設計的,司法也經歷不公不義,成為對方炫耀的籌碼」;自114年4月起持續發布「最新爆料,假帳號B02,離2次婚同一個老公,第二次外遇被抓到的,性愛影片公開了」、「B02,妳真的超爛的女人,聽說妳孩子交接,有長達一年的影片,都哭著不想讓妳帶回,用孩子當擋箭牌,博取同情的假人設,博取不知道妳醜惡的一面賣直銷產品」、「社會大眾,知道哥被長期霸凌4年,自導自演的藏鏡人是誰了吧」、「B02,妳躲在背後4年了,不要藏了,跟B03自盜(導)自演已經被看破手腳了,快公開妳如何用假人設博取同情賣直銷產品」、「潘俊安這惡人,家暴我姐事實,B03幫B04挖出『我被設計的家暴』,又出現『假帳號B02』是聯合B03長達4年霸凌我自導自演背後藏鏡人」、「B04,在姐離世後一直不承認,家暴我姐姐的暴行,還聯合上面帳號的人來對付我」、「B02,妳曾經做過的骯髒事,傷害過的人,傳給我的,妳精彩的性愛影片,妳準備身敗名裂吧」,並附載同時列有「潘俊安」及僅遮蔽部分之原告臉書使用者帳號之截圖,指涉「B02」、「B03」等係原告所使用、操控之假帳號,使觀覽被告臉書貼文之不特定人誤認「B02」、「B03」即為原告,而發表諸多對原告負面指涉性言論,顯係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怖,足生損害於原告,不法侵害原告身心健康及人性尊嚴免於恐懼之自由,而構成故意侵權行為,且被告自稱其粉絲專頁追蹤人數與觸擊率高,侵害情節實屬重大。㈢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2項、第29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於112年7月8日臉書上發文,附載原告之照片及其所得資
料,上開資料乃係原告於直播平台自行揭露、公開者,被告從「原告直播平台」所取得之資訊,並非透過違法手段蒐集取得,且被告發文係協助提攜原告經營網路事業,原告亦自承其臉書因而吸引許多粉絲詢問招募下線事宜,核被告發文之動機及目的,並無任何意圖損害原告之利益,亦未造成原告權益之侵害。又被告112年10月19日發文,就法院民事裁定內容,業已遮蔽、隱匿原告之身分證、住址等資料,客觀上無法達不特定多數人一望即知裁定所指對象為何,並無侵害原告個人資料及隱私。被告上開2次發文並無意圖損害原告之利益,亦未造成原告權益侵害,縱認原告之行為有疏失,然被告並非故意,侵害情節非屬重大,原告片面主張身心受創,未具體舉證損害金額與計算依據,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3項規定,每一事件應以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損害,原告藉機鉅額索賠,顯屬無據。㈡被告長期經營臉書社群媒體,經常性發表婚姻、家庭、情感
與親子育兒議題,被告112年10月19日發文實為個人價值詮釋,依此陳述其情感破綻、育兒過程之主觀感受,顯非出於以損害原告為唯一目的,不具有誹謗之實質惡意,屬言論自由保護範疇,不應就此負侵權之責。被告112年3月20日之情緒性言論,無恐嚇之故意,原告亦無任何心生畏懼之情,且「112年3月20日」行為時點距原告起訴時點「114年5月5日」已罹於2年時效,自不得就此主張。被告從未稱「B02」、「B03」為原告所使用、操控之假帳號,更未指出原告與上開帳號之關係,被告就「B02」、「B03」合理發表評論之內容,被原告恣意連結內容即指原告,顯屬原告主觀上臆測,其主張顯屬無據。㈢被告無侵權之故意,縱有思慮未週,對於原告之侵害亦屬輕
微,請考量被告現無工作、經濟負擔沈重,原告未具體提出損害依據,鉅額求償顯不可採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一、㈠之事實,有原告所提台灣嘉義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431號起訴書、被告112年7月8日臉書貼文、112年10月19日臉書貼文、兩造112年3月20日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件為證(附民卷第13至35頁),且經本院調取本院114年度朴簡字第4173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誤,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前於刑事案件準備程序就上揭事實自承均為其所為、願意認罪等語(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8號卷第156頁),而被告前開一、㈠⒈以LINE傳送「法律上我輸你,但網路上我會讓妳如新做不起來的」、「也能讓妳沒了如新」、「但我會用盡所有方法讓妳的如新垮掉」,明顯係騷擾、恐嚇之言詞;且被告前開一、㈠⒉在臉書上公布原告之收入、通常保護令裁定翻拍照片,使不特定人得見聞原告與被告之關係、原告個人資料、輕易識別被告所指之前妻、孩子的媽即為原告等;再者,被告於附表編號2、3、5、8、9、11、15、17~21、24、25、27、28、30~32所示時間,散布張貼如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文字內容,足以貶抑原告之名譽及社會人格評價,且違反系爭保護令之裁定內容,則被告辯稱其無造成原告損害、無恐嚇及誹謗原告之故意云云,顯難憑採。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本文、第2項亦有明文,同法第28條第2項前段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且姓名乃用以區別人己之一種語言標誌,將人個別化,以確定其人之同一性,是其為區別人己而存之法定人格權的一種,而個人資料與人格發展具有密切關係,資訊自主亦為隱私權之主要保護範疇,倘受不法侵害,自屬人格法益受侵害。本件被告以LINE傳送訊息騷擾、恐嚇原告,故意以臉書公開發表前開貼文,非法利用原告之個人資料、侵害原告之名譽、隱私、免於恐懼之人格權,均足使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則原告向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㈢被告另抗辯「112年3月20日」行為時點距原告起訴時點「114
年5月5日」已罹於2年時效云云,惟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該條項所稱「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之主觀「知」的條件,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尚不斷發生後續性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為一侵害狀態之繼續延續者,固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底定(損害顯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其時效。惟加害人之侵權行為係持續發生(加害之持續不斷),致加害之結果(損害)持續不斷,若各該不法侵害行為及損害結果係現實各自獨立存在,並可相互區別(量之分割)者,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即隨各該損害不斷漸次發生,自應就各該不斷發生之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以被害人已否知悉而各自論斷其時效之起算時點,始符合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趣旨,且不失該條為兼顧法秩序安定性及當事人利益平衡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48號判決意旨)。又按加害人之侵權行為如連續(持續)發生者,被害人之請求權亦不斷發生,則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亦應不斷重新起算。因此,連續性侵權行為,於侵害終止前,損害仍在繼續狀態中,被害人無從知悉實際受損情形,自無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自應俟損害之程度底定知悉後起算(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於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內(111年4月29日起至113年4月28日止),意圖散布於眾與損害原告之利益,基於違反保護令、違反個人資料保護及跟蹤騷擾防治法、加重誹謗及恐嚇之單一犯意,於112年3月20日起至113年1月4日止,接續對原告為前開行為,為連續性之侵權行為,於被告侵害終止前,損害仍在繼續狀態,原告無從知悉實際受損情形,則消滅時效應俟損害之程度底定知悉後起算,是應以檢察官114年3月5日提起公訴作為原告知悉損害之程度底定時點而起算消滅時效,而原告於114年5月6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並未罹於2年時效,被告就「112年3月20日」行為所為之時效抗辯,並無理由。㈣按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
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所為本件侵權行為,精神自受有相當之痛苦,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又兩造之所得及財產情形有渠等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本院個資卷可參,本院審酌兩造之財產所得狀況、身分、地位、教育程度,暨被告之侵權行為態樣、造成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3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為相當,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另被告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3項計算損害額,抗辯2次
發文無意圖損害原告之利益,亦未造成原告權益侵害,縱有疏失,情節亦非屬重大,每一事件應以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損害云云。惟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之立法理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而侵害當事人權益時,當事人可能不發生財產上損害而僅生精神上痛苦,故於該條第2項定有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非公務機關之損害賠償責任,除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為過失賠償責任及舉證責任倒置外,其餘賠償責任部分與公務機關並無不同,於第2項準用第28條第2至6項規定),且基於有損害始有賠償之法理,當事人能證明之損害均得請求賠償,並依民法相關規定為之(同法第31條規定參照),僅於例外當事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始於同條第3項規範每人每一事件賠償金額之上、下限之必要,且該條項既係例外用於被害人於損害額舉證困難之情形,法條用語使用「每人每一事件」,亦可知係處理大量被害人個資受侵害而不易或難以證明損害額時之計算方式,而本件為單一被害人,並依民法慰撫金之賠償規定為審酌,被告逕按行為次數並以每次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計算,並無可採。
㈥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5月10日(本院附民卷第7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元,及自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所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假執行部分:㈠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不另為准駁之諭知。
㈡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聲請酌定相當擔保金額,為被告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兆琛附表:
編號 時間 內容 貼文者 1 112年6月19日 B05的媽生病,要有B06的戶籍在花蓮才能領救濟金。 B01正能量 2 112年8月28日 是她一直用手段來汙衊我保護她自己,一直臉書放大我家暴她的人設。好博取不明真相的人相信她...她都已讀不回,這不是把小孩當籌碼當工具是什麼。 A02 3 112年9月2日 為了B06...一個用盡心機的人,福氣早晚會被收回的。 A02 4 112年9月26日 同為父母,為什麼只裝仇恨卻沒同理心,去為孩子著想,都為了報復心態,都不是真心為孩子著想,被帶回去後,卻為了賺錢不知道B06給誰帶。 A02 5 112年10月7日 ...很多人都看到對方假掰的真相回來了,有人要回去上班了,得(德)不配位靠哥的資源還哪麼囂張現世報真的應驗了 B01正能量 6 112年10月13日12時7分 #婚前遇到層次低的#離婚後絕不能再犯 B01正能量 7 112年10月13日21時54分 殊不知,讓自己臉書一直呈現讓異性青睞和讓同性羨慕,這兩個怪圈後,人設就變得很假掰。以為po個照,還放個香奈兒包,就以為自己很高貴。Line的對話,還會炫幾句英文就認為,自己比別人清高...。 B01正能量 8 112年10月14日10時16分 PO假掰照只為賺錢,孩子不用心顧,只想跟自己同層次低的男人談戀愛。 B01正能量 9 112年10月14日 #閃婚遇到愛假掰層次低的#離婚後再遇的伴絕不能再犯...#層次低的人只能滿足物欲#感謝孩子媽顧孩子讓我人生過超爽#感謝對方鐵粉挺她買產品讓我過超爽。 B01正能量 10 112年10月17日 9時10分 今天B06被帶回去,不適合她成長的環境...為了賺錢也把星關起來,出去賺錢誰帶孩子呢?...她們的親痛仇快,讓我的小孩遭受難...。 B01正能量 11 112年10月19日12時43分 如果人生能重來,真的不想再遇到噁心女,誰遇到誰倒霉(楣),假掰的人設看妳能演多久。 A02 12 112年10月20日 #B06被藏起來也不給視訊#只能發哥帶時的舊照想念。 附載雙方未成年子女照片。 B01正能量 13 112年10月20日 今年4月,對方為了談戀愛,孩子又被當工具...。今天對方還有臉提告,說我的朋友都沒付扶養費,要法院強制執行小孩到 20歲。每月2萬總共460萬扶養費。 B01正能量 14 112年11月12日 孩子出生後,都我一個男人沒日沒夜的在顧,我是不是有病。不要去跟對方搶孩子,對方有直銷上線幫她出謀劃策,你鬥不過她的。#真相快出來的#司法快揭露真相了#謊言快被公開了#善惡終有報#現世報快來了#神會行公義#B06再等等#爸爸快接妳回來了。 附載被告與未成年子女之照片。 B01正能量 15 112年11月13日 從B06出生後,一路上歌都有記錄著B06生活點滴,也都是哥再(在)照顧。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就用法律來證明誰在說謊,證明誰在顛倒黑白博取同情。#真相快出來的#司法快揭露真相了#謊言快被公開了#善惡終有報#現世報快來了#神會行公義。 附載被告與未成年子女之照片。 B01正能量 16 112年11月14日 1.離婚的這2年...跟教會不懂感恩的人賺錢,承受了對方,煽動網民霸凌我的痛苦,人生的劫難遇到了還是要面對,時間跟法律會證明一切,誰真誰假終會水落石出。 2.回覆留言「就等判決來證明誰在說謊」、「孩子要由內心善良的爸媽來帶,爸媽的品性決定孩子的人格發展」等語 B01正能量 17 112年11月26日 對方醜陋的假面真相快出來的,即將要公布對方扭曲事實的證據了。#司法快揭露真相了#善惡終有報#現世報快來了#神已經在行公義了#B06再等等#爸爸快接妳回來了#挺對方的鐵粉你們的業障背定了#支持邪惡的人都會回向到妳們的的家庭。 B01正能量 18 112年11月26日 哥娶了老婆後是「拜夫失財」,為了一個不對的女人,賠了2間房子一台車,也換來的財產被扣押,沒什麼比遇錯人更糟了。 B01正能量 19 111年11月27日 這2年來,經歷了骨肉分離的痛,對方扭曲事實煽動網民霸凌的苦,期待的幸福婚姻變成一場惡夢。 B01正能量 20 111年11月27日 #到底孩子的出生只是一個要錢的工具#還是真心守護孩子?#這兩年因為這段婚姻我已經失去了2棟房子1台車#目前又承受骨肉分離。 B01正能量 21 112年11月28日 對她我早就放下(毒瘤)...誰是真正把孩子當工具當籌碼。 B01正能量 22 112年12月1日 #為了能輕鬆做直銷#是真心為了孩子#還是把孩子當工具。 附載雙方未成年子女照片。 B01正能量 23 112年12月3日 13時22分 於小三美日粉絲專頁留言「怎麼會,我就遇到離婚後,從不間斷不缺男人的,而且還去做縮陰手術要討好男人」 B01正能量 24 112年12月5日 才能對抗邪惡的人跟保護女兒。真相快出來的#司法快揭露真相了#謊言一一被公開了#現世報來了#神會行公義#B06再等等#爸爸快接妳回來了。 附載雙方未成年子女照片。 B01正能量 25 112年12月17日 真的不知道上輩子造什的孽,怎麼會遇到心機那麼重的女人。 A02 26 112年12月17日 20時4分 這次探望B06,看到B06的手,有新舊疤,真的好心疼我的女兒。 附載雙方未成年子女照片。 B01正能量 27 112年12月18日 10時17分 是為了對方亂告#謊言快被公開了#善惡終有報#神會行公義#B06再等等#爸爸快接妳回來了。 B01正能量 28 112年12月19日20時43分 很難過的是,這次12月份的探望B06,看到B06滿手都傷痕...。真相快出來的#司法快揭露真相了#謊言快被公開了#善惡終有報#現世報來了#神會行公義#B06再等等#爸爸快接妳回來了。 B01正能量 29 112年12月30日 11時18分 也因為遇錯了人,跌入人生的谷底。而孩子也需要真正愛她的人陪伴,而不是把孩子當籌碼強留在身邊。 B01正能量 30 112年12月31日 其實網路賺錢很簡單,找個網紅,跟他結婚,再設計家暴,每天寫家暴文,博取同情,結合直銷產品,就能月入數十萬了。 A02 31 112年12月31日 9時13分 如果9月沒提出監護權更定,B06就再也找不回幸福的笑容,也不會看到對方滿口謊言的底牌。 讓B06有著安定感的笑容,而不是被關起來的。 B01正能量 32 113年1月4日 15時24分 看到B06被家暴的手傷。對方,在孩子那麼小,為了保全自己的名聲,卻選擇說謊。 B01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