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40號原 告 陳韡瑄即陳韋頴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債務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原則上為債權人主張之執行債權額,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顯然低於執行債權額,始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定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6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9610號債權憑證對原告及另一債務人翁丞韡即翁進芳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46518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被告請求之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執行標的為原告所有之不動產、存款債權,以及原告與翁丞韡即翁進芳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原告認為被告請求之利息債權中「自民國92年6月30日起至109年8月29日止,按年息8.99%計算之利息」部分,其請求權已時效完成,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等語。依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聲明內容,本件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387元(計算說明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惟依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所附之原告財產清單(調件明細表)及執行法院依職權調查原告之財產資料可知,原告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建物、存款債權及保險契約債權,其中土地、建物、存款債權及可得執行之保單解約金至少約為2,251,595元(計算式:424,570+291,400+405,200+796,463+333,962=2,251,595),顯然高於原告主張之執行債權額,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82,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附表一編號 內容 1 債務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臺幣(下同)766,130元整,及自民國9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9%計算之利息,並自9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228元。 2 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651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超過「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766,130元整,及自109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9%計算之利息,並自9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228元。」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3 以本金766,130元為基準,被告自92年6月30日起至109年8月29日止(17年又61日),按年息8.99%計算之利息為1,182,387元【計算式:766,130×8.99%×(17+61/365)=1,182,387,元以下四捨五入】。附表二土地標示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市 東區 草地尾 1383 5,413.02 10000分之9 2 嘉義市 東區 草地尾 1383 5,413.02 10000分之14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68 嘉義市○區○地○段0000地號 ---------------- 嘉義市○○路000號15樓5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0層樓 十五層:46.19 合計:46.19 陽台7.97 全部 備考 含共有部分草地尾段1500建號面積15059.93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隨主建物一併移轉 2 1119 嘉義市○區○地○段0000地號 ---------------- 嘉義市○○路000號15樓1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0層樓 十五層:67.36 合計:67.36 陽台8.95 全部 備考 含共有部分草地尾段1500建號面積15059.93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隨主建物一併移轉存款債權部分 編號 銀行 存款 備註 1 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 新臺幣796,463元保險契約債權部分 編號 保險公司 保單名稱、號碼 要保人 投保日期/年限/金額 截至114年9月18日之保單解約金 備註 1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主約:鍾愛一生313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附約:防癌終身-個人型新溫心住院保險費豁免附約 陳韡瑄 87年1月20日/20年/新臺幣500,000元 約新臺幣333,962元 2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所附之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4年9月25日第三人聲明異議狀略以:債務人陳韡瑄於第三人現有保單,有得請領之保險給付、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含投資型保單之帳戶價值)及預估解約金,惟未達執行之標準等語。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