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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5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方詩瑩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楊川霆

沈儀穎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3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54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對本院前開判決就其不利部分上訴,故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