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858號原 告 李金美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葉賢賓律師被 告 李宥靜
李垣諄即李宥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69,999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560,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69,99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於民國91年間購買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
,數十年間均由原告自行管理、使用並居住迄今,因原告曾經營事業不善,有債信問題,故借用二哥李大松名義簽約購買並辦理銀行貸款,買賣價金、房貸、房屋稅、地價稅、水電費及管理費均由原告繳納。嗣李大松於112年3月28日死亡,原告與李大松間之借名登記關係因而終止,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李大松之繼承人即被告應將系爭房地返還予原告,詎被告於收受存證信函後,逕自以分割繼承為由登記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並旋於112年7月31日將系爭房地設定抵押予訴外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又於同年8月8日將系爭房地設定抵押予訴外人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63號民事判決命被告應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惟因被告未清償債務,系爭房地遭查封拍賣,致原告縱獲勝訴判決,亦無從就系爭房地辦理移轉登記,且系爭房地已於114年7月22日經第三人以新台幣(下同)4,669,999元拍定,被告顯已不能履行返還系爭房地之義務,原告爰依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4,669,999元。㈡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及損害金額,業據提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63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台南東南地政事務所112東南他字第003947號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被告與新鑫公司間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影本、台南東南地政事務所112東南他字第004175號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被告與國峯公司間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14年9月9日南院揚司執廉第125184號函影本等件附卷可證(本院卷第13至68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四、按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查原告前將系爭房地借名登記在李大松名下,嗣李大松於112年3月28日死亡,原告與李大松間之借名登記關係因而終止,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李大松之繼承人即被告應將系爭房地返還予原告,詎被告於收受存證信函後,逕自以分割繼承為由登記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人,並旋於112年7月31日將系爭房地設定抵押予訴外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又於同年8月8日將系爭房地設定抵押予訴外人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63號民事判決命被告應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惟因被告未清償債務,系爭房地遭查封拍賣,致原告縱獲勝訴判決,亦無從就系爭房地辦理移轉登記,且系爭房地已於114年7月22日經第三人以4,669,999元拍定,被告顯已不能履行返還系爭房地之義務,陷於給付不能,是其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669,999元,核屬有據,而應准許。
五、從而,原告先位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669,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翌日即114年11月25日起(本院卷第93至97頁之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39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胤瑜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台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 2,386.48 0000000分之1340 2 台南市○區路○段00000地號土地 3,308.49 0000000分之1340 3 台南市○區路○段00000地號土地 7.49 0000000分之1340 4 台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4) 53.33 (另陽台7) 全部 備註: 台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共有部分: 1.台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面積:1,528.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4。 2.台南市○區路○段000○號建物,面積:7,056.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