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60號聲 請 人 洪林淑貞相 對 人 周天全被 告 林明東上列聲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聲請人洪林淑貞為被告林明東之承當訴訟人。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
二、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林明東已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4年8月15日,就其所有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原應有部分1/5,因拍賣而移轉聲請人即被告洪林淑貞,並已辦理移轉登記,有前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佐。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承當訴訟,而兩造即相對人未全部表明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聲請人聲明由其為被告林明東之承當訴訟人,訴訟當事人續行訴訟,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