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7號原 告 王瀞瑩被 告 林尚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