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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7號抗 告 人 王瀞瑩相 對 人 林尚賢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車輛所有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000年0月0日生效),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14年2月7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5-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