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73號原 告 王黃春蘭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錦榮被 告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瑞源○ ○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028元。惟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20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兆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返還不當得利3,980,489元,及自99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7計算利息;被告均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返還不當得利759,949元,及自107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7計算之利息。」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77,62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4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3,028元後,尚應補繳98,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附表編號 項目 金額 起訖日 利率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 398萬489元 - - 398萬489元 利息 計算本金 - - - 398萬489元 自99年10月19日起至114年6月15日(即起訴前一日)止 8.87% 517萬5,126元 2 本金 75萬9,949元 75萬9,949元 利息 計算本金 75萬9,949元 自107年8月8日起至114年6月15日(即起訴前一日)止 8.87% 46萬2,064元 合計 1,037萬7,6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