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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896號原 告 韓建然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被 告 張清璨

郭城瑋

張鎮寰(即張為政之繼承人)

張叔銘(即張為政之繼承人)

張藝嫻(即張為政之繼承人)

張亞倫(即張為政之繼承人)

湯明聖(即張為政之繼承人)

湯伯聖(即張為政之繼承人)

湯昭聖(即張為政之繼承人)

湯慈聖(即張為政之繼承人)

范逸琛(即張為政之繼承人)

范承祐(即張為政之繼承人)

范恬甄(即張為政之繼承人)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湯明聖於115年6月28日死亡(見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致有由被告湯明聖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29